干货|4月1日起,最严防水新规实施!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建筑工程鲁班联盟
来源:住建部、建筑保温防水知识分享
4月1日起,《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防水新规解读
—— 建筑保温防水知识分享 董文 综合该规范的征求意见稿2019年至今经过长期酝酿、修订,终于正式公布。这份史上最严格的防水技术规范,涵盖建筑和市政两个大范畴。此规范横空出世,将强烈刺激防水行业的良序发展。
这个毋庸置疑,正式规范无论公布之前有多少的争论,合理的诉求分歧,一旦公布,就要强制实施。其原文表述为:1.0.2 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必须执行本规范。
基本原则精炼成了“因地制宜、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综合治理”16个字的战略方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以防为主”四个字,这是有利于防水行业的四个字,不知道后面凝聚了多少江湖防水人儿的辛劳。虽然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坡屋面还是要以排为主。现在平屋面居多,也管不了这样多了。
在以往的规范、标准中,明确写出防水层能用多久的并不多。防水工程国家的质保目前还是5年。规范明示,其工作年限如下图所示:
通用规范新规工作年限截图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直接与结构主体同寿命,屋面工程工作年限≥20年,让人想起GB50693-2011《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中的一级防水设计使用年限要求,拔高了标准。给老百姓提升信心。
坡屋面防水等级的使用年限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的 “外墙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不见了踪影,哪里去了呢?2.0.2的规定也由原来的6条变成了5条,看来防水不愿意与头疼的外墙外保温一起共事乎(依据JGJ144-2019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外保温使用年限即为25年)?
征求意见稿中的外墙规定,新规消失不见了
通用规范正式版本规定,金属屋面选用高分子防水卷材三兄弟,PVC、EPDM、TPO等外露型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一级防水厚度不应小于1.8mm,二级防水厚度不应小于1.5mm。其要求与原有单层屋面防水规程相比,厚度增加,要求严格。
原单层屋面防水规程规定,高分子防水卷材类,一级防水厚度1.5mm,二级防水厚度1.8mm。
刚柔相济的争夺总算调和了
规范4.2.1条之争,其激烈程度已经让全行业的吃瓜人士看的心惊胆战的。这场刚柔相争,最后得到了让步和调和。
征求意见稿认为:防水砂浆及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不得单独作为一道防水层使用。这句话引起来很大的“友邦惊诧”。
会做防水的和不做防水的,都沉默了。
然后部分热爱防水的人士就在沉默中爆发了。抚卷观看正式版本的4.2.1条,已经连夜删除了“防水砂浆及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不得单独作为一道防水层使用”这句话。砂浆老兄渗透结晶老兄都松了一口气了。
怎么说呢,想起来GB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原则:“防、排、截、堵相结合,刚柔相济,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姑且说不忘“刚柔相济”的初心吧。
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的4.2.1条
屋面防水一级不少于3道
“平地一声惊雷起,万顷风雨加于身”。
高达95%的屋面渗漏率,让屋盖老大哥很是尴尬。他的工作环境又是那样的辛苦。那就再穿一件防水外衣吧。原GB50345-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其一级防水要求描述为“卷材防水层和卷材防水层、卷材防水层和涂膜防水层、复合防水层”,一般也就做两层。
而正式版明确指出,屋面防水等级为一级时,防水做法不应少于3道,防水层的卷材防水层不应少于1道。二级防水,不应少于2道,卷材防水层不应少于1道。
规范截图
建筑外墙防水要求更加严格
外墙防水鲜有看到做整体防水层。新规正式版明确规定,防水等级为一级的框架填充或砌体结构外墙,应设置2道以上防水层。且有一道为防水砂浆及一道防水涂料或其他防水材料。封闭式幕墙应达到一级防水要求。
不可谓不高要求、严标准。
外墙防水要求截图
室内防水要求逼近地暖防水要求
室内防水做法截图
当防水等级为一级时,防水做法不应少于2道。其防水涂料或防水卷材不应少于1道。要知道,以前带有地暖的用水楼地面才做二道,现在其防水要求整体拔高。
防水卷材最小搭接宽度做出调整
比如GB50108-2008规定高分子自粘胶膜防水卷材自粘胶搭接时,搭接宽度≥70mm,用胶粘带搭接时,搭接宽度≥80mm。通过规范正式版规定,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胶粘带和自粘胶 搭接宽度≥80mm,比以前要求更高。
通用规范新规中的搭接宽度规定
GB50108-20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搭接宽度规定
住建部公告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
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3.0.6、3.0.12、5.1.7、7.2.7条。
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第4.1.16、4.4.8、5.2.3、5.3.4、7.2.12条。
四、《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3.0.5、4.5.1、4.5.5、4.5.6、4.5.7、4.8.1、4.9.1、5.1.6条。
五、《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第3.2.10、3.2.17、3.3.12、10.2.1条。
六、《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3.2.2、3.5.2、3.5.3、4.2.3、4.2.4、5.2.3、5.5.2、5.6.6、5.7.2、5.7.11、6.1.3、6.3.2、6.5.1、7.2.4、7.3.4、7.3.10条。
七、《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第3.2.3、5.1.7条。
八、《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3.0.1、4.3.1、5.2.5、7.2.1条。
九、《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3.1.6、4.6.4条。
十、《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第4.1.2、5.2.1、5.2.4、7.3.6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9月27日
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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